甘肃省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报销比例 补偿基数10万元以上报销80%
中国甘肃网5月14日讯 (本网记者 狄东阳)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以下简称《方案》)。
据悉,该《方案》是为了整合现有大病保险政策体系,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大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政策倾斜力度,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报销比例,有效降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健康甘肃建设和全省脱贫攻坚任务完成。
《方案》指出,2018年,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统筹资金从财政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当年参保人数计算,以市州为单位,每年年初从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上缴到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分账核算。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的原则,享受平等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和服务。
《方案》指出,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甘医改办发〔2017〕8号)规定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和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此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八类情况不列入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不含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