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受害者久等无果自杀身亡

21.01.2015  03:0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在一起伤害案件中,两名出警民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办案过程中,不履行职责,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昨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处两名民警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划拳起争执滚烫开水泼伤人

    2014年1月5日21时许,七里河大滩村天缘建材市场旁边的恒铭招待所内,市民白甲(化名)与几名友人喝酒聊天。在划拳时,白甲与酒友发生争执,厮打中,白甲头部挨了打,还有人顺手从身旁的炉子上拎起开水壶直接朝白甲的胸前浇去,被烫的白甲赶紧脱掉了衣服,感觉自己头部流血、胸前也被烫伤,白甲自己拨打了110、120。

    当日23时许,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秀川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某某、武某接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后出警,来到七里河区大滩恒铭招待所调查处理这起伤害案件。王某某,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区分局秀川派出所任科员,三级警督警衔;武某,秀川派出所任副主任科员,三级警督警衔。

    受害人久等无果自杀身亡

    两名警察到达案发现场后,得知白甲前胸被开水大面积烫伤、左前额亦被致伤后,对在场参与人员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并让伤者白甲乘坐120救护车前往医院进行救治。2014年1月6日,经单位领导审批,王某某、武某以行政案件对这起伤害案件立案调查。2014年1月6至10日,王某某、武某先后对5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案件参与人说法不一。

    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伤情可能构成轻伤,且基本案情尚未查明的情况下,与武某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对现场进行勘验、不对相关物证进行提取、亦不委托相关部门对白甲的伤情进行鉴定,不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理案件,没有对案件进行其他任何调查取证工作。

    由于其二人在办案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受害人白甲因案件无人过问,失去生活希望。2014年3月14日上午11时许,白甲书写遗书后在家中自缢身亡。

    2014年3月21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白甲被伤害案立案侦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甲外伤后致胸腹部二度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白甲外伤后致左眼视网膜脱离,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白甲外伤后致面部皮肤创口,现面部遗留疤痕长4cm,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白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4年8月22日,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伤害白甲的梁某某、倪某甲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当日出警的王某某、武某,公诉机关认为,两民警的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办案民警出资赔偿行为构成玩忽职守

    案件发生后,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多次与白甲家属协商,倪某甲家属向死者白甲的家属赔偿现金15万元、梁某某家属赔偿现金10万元。秀川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出资5万元,民警王某某出资10万元,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以生活补助款名义支付给白甲的家属。

    而当两名民警在七里河区法院接受审理时,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从本案证据显示,在案件发生之初,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及时履行了一个民警的应有工作职责,通过近一周的调查后,其承办的案件出现了程序性瑕疵和工作过失。而白甲的自杀行为最主要原因是身体被打伤、烫伤,并导致视网膜脱落的其他致害人,此案是一果多因关系。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武某身为公安机关民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办案过程中,不履行职责,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前期办案中已对伤害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后由于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给白甲5000元赔偿费,认为该案件已私了,遂未对案件做进一步侦查。在白甲自杀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补偿白甲的家属10万元,案发至今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