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10万元金矿石获刑10年

07.11.2014  05:32

    兰州晚报讯(记者高慧霞)昨日,记者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马某为了不义之财伙同他人持械抢劫价值10万余元的金矿石后,畏罪潜逃。两年半后迫于压力投案自首,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6月16日18时许,马某伙同马某某等20人携带洋镐把、铁锹、手电筒、塑料胶带等作案工具,乘坐3辆越野车从敦煌出发,到瓜州县寒山金矿168井生活区后,将看矿人员蒋某等人用塑料胶带捆住,并将看矿人员的手机SIM卡破坏,逼迫铲车司机驾驶铲车将矿井口挖开后,持钢钎、铁锤进入矿井掘取金矿石,得手后逃离。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玉门市昌马乡通往玉门市的公路上将马某某等2人抓获,缴获金矿石10.5公斤,后从缴获的金矿石中提炼出黄金343克。经鉴定,343克黄金价值106330元。马某某等人先后被判刑。2013年12月,马某迫于压力到和政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马某以“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某伙同马某某等人持械抢劫价值106330元金矿石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无误,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