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合伙抢劫致4死2伤 主犯针下毙命

14.09.2015  08:06

  原标题:合伙抢劫致4死2伤主犯针下毙命

   中国甘肃网9月1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生于1970年的无业者钟军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抢劫,酿下四死二伤的命案,十余年后归案,经兰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钟军不服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依法核准死刑裁定,9月8日,兰州中院对钟军验明正身后,对其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经查明,1992年10月25日零时许,钟军、李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持尖刀到七里河区小西湖附近一烟草销售商店,陈某某在店外望风,钟军、李某进入店内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钟、李持刀捅刺店内员工马某和在店内逗留的相邻商铺员工王某后,三人逃离现场。此后,马某因被锐器刺断左颈总动脉及左肺引起失血死亡;王某亦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肺致失血死亡。

  此后,钟军、李某、陈某某三人又伙同钟某(已判刑)预谋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一酒廊实施抢劫。1993年5月22日22时许,钟军等4人按事先约定先后进入该酒廊,分坐于各包厢处喝酒。次日凌晨1时,4人凑在一起开始动手抢劫。随后,钟某在包厢内持刀捅刺服务员杨某,杨某大声呼救,酒廊老板赵某及妻子闻声赶来,接着4人分别持刀捅刺赵某及其妻和在场的一名赵姓顾客后逃离现场。此后服务员杨某和赵姓顾客均死亡,酒廊老板赵某受轻微伤,其妻子受重伤。

  法院认为,钟军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使4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同时,钟军在伙同他人实施该两起抢劫中提出犯意,积极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与他人共同持刀行凶,起主要作用,系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