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水汛发〔2015〕11号)

06.02.2015  12:33
   

有关市(州)水务局:

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已经实施。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15年1月28日

 

甘肃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水汛〔2014〕300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汛〔2014〕275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全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指纳入《全省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的抗旱应急引调提水工程。

第三条         根据全省《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定额补助”的原则,分年度安排中央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抗旱应急引调提水工程的泵站、输水管渠(隧洞、管、涵)、调节池、控制闸等建设内容。

第四条        项目县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一)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并组织做好项目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二)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州、县区要建立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制度,明确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负责组织安排项目前期工作。市州、县区应按照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前期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前期经费,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当年度具体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地方资金落实等情况合理安排。下达市州、县区的中央补助资金,应在资金到位之日起15日内下达,并报送上级水利、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甘肃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引调提水工程)》(甘旱汛办发〔2014〕136号)分年度分项目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县级水利部门应严格设计准入,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充分论证项目技术方案,合理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实施方案的工作指导和审核把关。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的确定,要以满足在发生不同程度干旱时保障对象的基本用水需求为工程建设目标,对水源保证率、保障对象、应急供水量等技术要素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须经市级水利部门核查后统一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市级水利部门根据省级合规性审查意见和要求按时完成县级实施方案的项目审查和批复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要严格按照市州批复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当年审批、当年动工、当年建成,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确保及时发挥工程效益。对于工程规模较大、建设条件较复杂的项目,经省级批准后可分期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积极推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市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集中行使项目管理权。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分县打捆招标方式。县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年度项目分县打捆招标方式,节约招标成本,加快招投标进度。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强化监理机构职责。依法确定的监理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现场监理力量,加强过程监督,强化监理职责。

(四)严格实施合同管理。项目法人要依法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合同内容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强化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建成后出现重大运行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级水利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建设现场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可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并跟踪抓好整改落实。县级水利部门应自觉接受市级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市、县水利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严格落实每半月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及年度建设总结。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在各市州、县区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良性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运行等各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要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设任务进展明显滞后、地方建设资金不足、管理和安全等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区,要削减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和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套取中央补助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