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5月26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候中甲应邀发就省政府近日出台的《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顾克志主持。
候中甲介绍说,去年下半年,我省部分地区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为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为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4月20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16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办法》共十八条,重点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概念、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这是我省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指出,对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政府明确由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工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由工商局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
《办法》列举了13类明确禁止的内容,规定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核定投资公司名称时,《办法》规定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就是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在对外宣传中不得出现金融服务等字样。
《办法》规定,投资类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六项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两个报告”,实施“三牌上墙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及时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将“工商部门的警示提示牌”“企业的经营项目牌”和“收费标准牌”在公司醒目位置上墙公示制度,并将“三牌”悬挂张贴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五项职权”,一是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三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四是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同时,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同时将重点对投资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责成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
中央、境外及省内40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