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16.05.2016  06:55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于我们更好地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解决好各级地税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当前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上总认为纪检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这是对这一重要论述的片面理解。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又体现出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 这是我们党在管党治党规律把握上的升华,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必须全面理解、深刻把握、认真实践。
  正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必须把监督挺在前面。党员干部要把“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袖手旁观、放任自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该出手时就出手”,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出现,这样才能体现我们对干部的“严管厚受”,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正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有效手段。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主体,应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具体工作中,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主动监督意识,增加监督频率,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要有“动辄则咎”的意识,“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提高发现问题、监督执纪的能力,对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对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快查快办,用好执纪问责这个“杀手锏”。只有把违纪的少数人处理到位,形成震慑才能防止大多数人犯错,执纪的目的不是为了多处理人,而是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同时要用好问责这一“有力武器”,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只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张宜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