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甘科成函〔2016〕7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有利于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政策环境,促进科技成果在甘肃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前期资料准备、深入调研等方式,我厅起草了《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5月10日前寄送省科技厅成果处,同时提交电子版。
联系人: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 何建武
电 话:0931—8885172 8877329(传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 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表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4月18日
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市场是指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商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它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宗旨,具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
(三)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技术市场工作的奖励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技术交易实行合同制。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以及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拍卖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九条 制作、发布与技术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广告,应当如实反映该技术和技术信息的性能和效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的;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
(三)以欺诈、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
(四)非法垄断技术和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培育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和技术转移机制。
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为农村经济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向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推进贫困地区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鼓励企业引进、应用和吸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国内外先进技术。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权益。技术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技术市场各类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适时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誉信息。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交易的卖方、中介方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同一技术合同只能认定登记一次。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数额。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以技术入股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的收入,经认定登记,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国家及本省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凭技术合同书和认定登记证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提取奖酬费用等优惠政策。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合同减免所得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均可提取技术贸易酬金,技术贸易酬金税前扣除,计入成本,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凭认定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帐户银行提取现金。技术交易奖酬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转让其知识产权时,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和撤销,并予以公布。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技术市场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资格并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二)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技术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