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委会批复我省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和组建机构方案

03.11.2014  17:48


近日,经十二届省委第95次常委会审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了我省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和组建机构方案。

省编委会批复,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省林业厅负责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牧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根据省编委会批复,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在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设立处级建制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人员编制从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编制内调剂解决;核定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由国土厅机关内部调剂1名,省编办调剂增加2名。另外从省农垦国土资源局调整事业编制组建处级事业单位省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核定主任、副主任各1名,其中由省编办核增1名处级领导职数,由省国土资源厅从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副处级领导职数中调剂1名。以上调整后,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和事业编制均不增加。

省编委会要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一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三要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四要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加快清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省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