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公布
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
1.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
2.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
3.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
5.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
7.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
8.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
9.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
10.安徽省:池州市、芜湖市
11.福建省:厦门市、三明市
12.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
13.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
14.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
15.湖北省:咸宁市、随州市
16.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17.广东省:东莞市、江门市
1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贺州市
19.重庆市:九龙坡区、垫江县
20.四川省:雅安市、攀枝花市
21.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
22.陕西省:安康市、铜川市
23.甘肃省:兰州市、庆阳市
24.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
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