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按照《司法部、民政部关于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评选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省民主法治社区”的创建标准和要求,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被命名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制村(社区),可以参加申报。已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
二、推荐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主管部门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符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和《全省“民主法治社区”指导标准(试行)》要求,近年来,无村民集体上访事件、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无村“两委”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社区无因社区事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无重大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黄赌毒”现象和传销现象发生,无社区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三、推荐程序
本次评选采用名额分配方式进行。按照鼓励先进、确保质量原则,按比例确定各市(州)推荐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建制村(社区)经所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二)考核。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负责对申报的村(社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司法厅。
(三)公示。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推荐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对拟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后,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并确定最终推荐名单,上报司法部、民政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精心组织,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推荐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一)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二) 严格按照本通知分配的名额做好推荐工作,报送名单时注明推荐顺序,多报无效。
(三)对已被授予称号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要加强动态管理,开展日常指导、考核和监督。出现不符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条件情况的,要及时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各市(州)司法局于12月15日前将拟推荐的村(社区)《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报省司法厅,一式4份,同时电子版发至 [email protected] 邮箱。
联 系 人:王海琨
联系电话:0931-8960498(兼传真)
邮寄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16楼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邮政编码:730000
附件:1、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2、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审批表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