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建立精准扶贫工作台账对扶贫对象进行分类扶持

30.03.2017  18:05

3月29日,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扶贫对象建立精准扶贫工作台账,并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扶贫对象进行分类扶持。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本省扶贫标准和贫困退出验收标准,并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认定为脱贫的农户,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扶持,防止返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户相对集中和贫困村较多的地区,可以作为扶贫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帮扶和连片开发。有关部门应当对扶贫对象建立精准扶贫工作台账,并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扶贫对象进行分类扶持。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交通建设、饮水安全、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动力电覆盖、特色产业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监督网站,接受扶贫对象、帮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扶贫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扶贫工作中编造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将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