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扶持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5.06.2014  10:39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为支持甘肃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经省政府批准,甘肃省继续实施支持及促进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政策,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日前下发的有关通知,甘肃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招用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各市(州)财政、税务部门将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记者卢吉平 杨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