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力扶持农民工创业就业 农民工城镇生活半年可办全省“一证通”

24.06.2015  09:58

  原标题:我省一系列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扶持其创业就业

  城镇生活半年可办全省“一证通”

   中国甘肃网6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丁炜娜)到2020年,我省将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农民工创业就业服务、权益保障等进行详细梳理。据悉,我省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同时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

  农民工创业多方面政策给予扶持

  今后,我省将大力推行农民工精准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分层次实施到村、到户、到人的精准培训,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全面落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到经济较发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扩展农民工就业创业空间。在农民工创业就业上,我省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

  走出家门打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自然首当其冲。我省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同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工资支付行政司法衔接等六项制度,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为了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我省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此同时,我省还将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督促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同舟计划”,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今后,我省将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首先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区,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区,可以对稳定就业的年限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此外,我省还将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我省将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公办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

  更为重要的是,我省将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为了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我省将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