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规范打车软件 接单后未履约视为拒载

28.05.2014  21:53

  原标题:接单后未履约视为拒载

  5月27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打车软件的管理使用、补贴、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渠道召车信息将统一推送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统一、开放的出租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包括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空重车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以及电召服务预约、派单、应答、服务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的互联互通,以便通过信息同步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种召车需求信息将逐步实现统一推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将所有召车信息推送至统一车载终端播报,播报时应明确召车需求信息的来源渠道,预约召车信息可同时推送至驾驶员终端软件。

   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状态下使用

  针对司机使用手机软件可能造成的驾驶安全隐患,征求意见稿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规范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车载设施设备,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出租汽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机;使用手机查询或者应答召车业务的,应当在车辆停止、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进行;鼓励研发使用符合安全规定、方便驾驶员操作的新型应答接单硬件设施设备。这是针对手机软件召车行车安全的规定首次亮相。

  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与使用也将受到严格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在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时,应当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后方可发放。驾驶员取得终端软件使用权限后,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丢失或更换手机时应当及时注销或更新服务账户信息。

   火车站、机场不能用打车软件

  为保证接单履约率,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单即时召车业务成功后,应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暂停运营标志,并准时到达约定地点。对接单后未按承诺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视为拒载行为。同时,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服务商改进软件功能设置,实现即时召车需求信息只能向空载出租汽车推送和播报。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当地的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对于备受关注的打车软件补贴,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召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奖励计划的,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奖励计划实施标准和时限。

  同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手机软件召车服务时间和服务范围。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对于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不按要求接入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不完整同步实现信息共享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该召车软件在出租汽车市场使用。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