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收入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及兰州市安宁区地税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将2014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是指2014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全校在岗正式职工,无论年收入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追缴税款、滞纳金等处理。
二、年收入所得包含的具体项目
针对我校教职工,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主要包括以下所得。
(一)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科研奖励及津贴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其他所得。
三、可以不计算在年收入所得中的项目
(一)政府特殊津贴、领军人才津贴、博士导师津贴、特聘科技专家津贴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四、申报
请申报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详细核算自己的年收入,如需申报,请下载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于3月13日报计划财务处资金科(行政楼110室)。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计划财务处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