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州男子购房遇“阴阳合同” 律师:开发商逾期交付构成违约

16.06.2015  21:35

  原标题:秦州男子购房“阴阳合同”起争议

   中国甘肃网6月16日讯 据天天天水网报道 (记者 贾敏)开发商手持购房补充协议,认为购房人违约而拒绝交房,可购房人却说没有补充协议。秦州区的杨先生几年前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事后发现,自己所持合同与开发商所持合同中关于补充协议的内容有所出入,遭遇“阴阳合同”。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根据购房人提供的空白补充协议,认定开发商违约,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限期交房。

  案件回放:购房遭遇“阴阳”合同买房人“被违约”

  2013年3月,秦州区的杨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商的一套住房,并交了首付款16万余元。同年6月,他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额为人民币50余万,购房人杨先生于2013年6月12日前付清首付款,余款34万元以公积金按揭贷款。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50日,杨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如出现购房者欲解除合同的情况,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购房者累计已付款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双方的这份合同还约定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但当时并未签定补充协议。

  随后,这份购房合同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杨先生向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贷款手续,于2013年10月15日贷出34万元。

  2013年11月,杨先生到开发商处交余款时,开发商突然告诉他,根据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杨先生已构成交款不及时情况,逾期交款行为构成违约,应缴纳违约金2万元。杨先生很是纳闷,他赶紧拿出自己的购房合同,发现补充协议一栏明明是空白的,没有写明任何内容,对方说自己违约的依据从何而来呢?

  自己手中的合同未约定补充协议,开发商手中的合同却有具体补充协议内容,一份合同却有“阴阳”两个版本,杨先生认为这是开发商背着自己私自拟定的条款,自己根本不违约,不同意支付2万元违约金。随后,杨先生又多次到开发商处主动交房款,对方却均以同样的理由拒收。此外,杨先生购买的原定于当年10月30日交付的房屋,直到2014年1月30日才完工交付,逾期3个月,而楼房完工后,开发商也未书面通知杨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无奈之下,杨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观点:单方补充协议无效开发商逾期交付构成违约

  本案中,究竟是购房者杨先生违约,还是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记者就此咨询了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的尹泽龙律师。

  尹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均签字盖章,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中载明: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即补充协议也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那么补充协议的内容也必须由双方约定后签订。”尹律师说,作为被告的开发商,虽称双方有补充协议,并据此主张原告杨先生未如约交付购房余款,逾期违约。但杨先生所持的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却是空白的,并无内容,也无双方的签字盖章,所以开发商认为的补充协议是无效的。既然没有双方商订的有效补充协议存在,开发商以自己单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主张杨先生违约解除合同的做法,显然不能成立。

  此外,尹律师告诉记者,原告杨先生将首付款支付后,在合同未约定余款应何时交付被告,且在约定的交房时间过后开发商又未按期交房的情况下,到开发商处交款并无不妥。开发商逾期3月才交付房屋,且未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及时通知杨先生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这些都构成违约,因此,杨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近日,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开发商构成违约,其应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日向原告杨先生支付已付首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支付期间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为止;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实际交付该房屋,杨先生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房款支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