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办组织拍卖商铺中标者交了钱却迟迟拿不到房

14.10.2015  02:45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政府部门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市民雷某等人通过拍卖流程,购得共计七间房屋。然而在等待房屋过户期间,拍卖公司接到政府通知——停止一切手续办理。在多次找寻政府部门解决房屋问题无果后,雷某等人将安宁区政府告上法庭,誓要讨回自己的房子。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结果。

    原告——

    拍卖成交中标后交了款却迟迟拿不到商铺

    2010年8月19日,兰州市安宁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宁区房改办)委托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位于安宁区兴安路57-107号(单号)、227-255号(单号)的安宁区政府家属院一层营业用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估价为每平方米9060元,总价值14496000元。

    2011年1月15日,安宁区房改办向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函,委托其拍卖位于安宁区兴安路(原153路)区政府新建家属区一层临街商铺。同年3月1日,安宁区房改办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安宁区房改办将安宁区兴安路商铺29间委托给第三人拍卖公司拍卖,拍卖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之前,地点为兰州”。

    2011年4月20日,拍卖公司在《西部商报》发布拍卖公告,拟公开拍卖该商铺。同年4月26日,安宁区房改办向拍卖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拍卖的商铺底价为每平方米9060元。在得到拍卖消息后,市民雷某、王某、许某、陈某共同委托刘某为竞买人报名联合参加竞买,同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并交纳了竞买保证金。

    同年6月3日,拍卖会在兰州海天宾馆八楼会议室举行,刘某持13号牌以最高价9180元/平方米成功竞得该标的。同日,拍卖公司与刘某、雷某等人分别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分别确认每人竞得的标的及成交价格。拍卖成交后,中标者分别先后向拍卖公司缴纳保证金、拍卖佣金及拍卖成交款共计4861398元。

    就在中标者等待房屋移交时,2011年6月22日,安宁区房改办向拍卖公司发出文件——停止区政府兴安路商铺拍卖的紧急通知。2012年7月18日,兰州市安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接管了涉案房屋,拍卖公司在扣除拍卖佣金后,以支票方式向城投公司缴纳4700098元。

    雷某等人多次找安宁区政府、城投公司、拍卖公司要求移交房屋均未果。2013年2月26日、2014年8月15日,雷某等人又以《情况说明》、《紧急报告》的形式,要求区政府、城投公司尽快解决拍卖房屋的问题,亦未果。随后,几人将安宁区政府、城投公司告上法庭,拍卖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雷某等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移交七间房屋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判令二被告承担因未移交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22813.4元。

    被告——

    对拍卖行为不知情拍卖公司没审查

    案件在安宁区法院审理时,作为被告方的安宁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诉求的房屋取得途径非法,违反拍卖程序,存在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无效拍卖,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本案涉诉房屋为安宁区区政府家属院小区一层临街商铺,性质属于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当时的资产管理部门安宁区房改办并未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报送审批手续。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涉案国有资产委托拍卖处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2、2011年3月1日,安宁区房改办未经被告区政府授权,也没有履行国有资产对外进行转让需要履行法定相关审批手续的程序,便与第三人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并向其出具了委托书,在2011年6月3日通过拍卖形式将被告区政府的资产向外出售。本案第三人拍卖公司在接受委托时,没有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财产的权属及手续依法进行审查,贸然接受委托进行拍卖,明显属于违背法律的规定违法拍卖。

    3、涉诉房屋的拍卖过程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拍卖过程混乱,竞买人之间互相串通,弄虚作假,公然低于底价成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故安宁区政府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判令确认拍卖合同无效、由城投公司返还4700098元给第三人拍卖公司。

    被告安宁区城投公司辩称:城投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而作为第三人的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认为,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房改办的工作内容都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下进行的,作为委托人的安宁区房改办是真实存在的,如发生未经授权的事项,区政府应在其内部追究责任,而不应将责任归为善意第三人。拍卖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在三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从未明确提出安宁区房改办未经授权、未履行法定相关审批手续程序的问题。一切行政行为均应有时效性问题,否则,就是对相关行政行为的默认。拍卖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需了解委托人身份的真实性,而对行政工作流程与内容,公司无审查的权利与责任。被告区政府要求拍卖公司审查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行为的合法性,极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

    判决——

    拍卖合同有效行为合法政府限期交房办理过户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明确:

    一、拍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安宁区房改办向第三人拍卖公司发出商铺拍卖委托函并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虽然安宁区房改办于拍卖后向第三人发送紧急通知,通知停止办理此次拍卖的各项手续,但被告城投公司又收取原告雷某等人缴纳的拍卖成交款项。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因此对于被告区政府反诉请求确认《委托拍卖合同》无效、由城投公司返还金额4700098万元给第三人拍卖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拍卖行为合法有效。本案拍卖标的物经评估后单价为每平方米9060元,总价值14496000元。拍卖公司于拍卖七日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后标的物以每平方米9180元成交,该成交价高于标的物保留价,故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对被告反诉请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安宁区房改办与第三人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安宁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各原告移交七间拍卖商铺并办理过户手续。

    三、被告安宁区人民政府、安宁区城投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给付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移交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45008.88元。

    四、驳回被告安宁区政府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