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被罚款8万元

15.01.2016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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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于永昭)榆中陇顺小区存在物业公司私涨停车费、私自打井给居民饮用等问题,本报近日对这些问题予以报道。1月1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榆中县有关部门对陇顺小区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同时对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8万元的罚款。

    私自涨价及抽取地下水提供给居民

    小区物业公司自己打井取水给居民饮用,水质无保障常常出现浑浊、异味;原本150元/月的停车费,突然要涨到400元/月,涨了近两倍。2015年的最后一天,榆中县陇顺小区存在的各种问题引起业主强烈不满。除了上涨停车费受到业主反对外,小区饮水安全、消防通道等多个方面也存在问题。小区业主们一是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二是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历年账目,将近3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于众,由业委会审核;三是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地下停车场的涨价行为;四是小区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据业主反映,小区饮用水水质较差,水质浑浊,水垢较大。县自来水公司回复称,小区并非县自来水公司供水,而是物业自己打井抽取地下水,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过滤、消毒环节。对此,业主们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定期对井水净化消毒,并公布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保证广大业主的饮水健康。

    水务局对房产公司罚款8万元

    经过调查,2011年3月10日,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榆中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提出《取水许可证》办理申请,拟用陇顺小区内一眼自备井取水用于消防、绿化、建筑,年申请取水量15万立方米。鉴于2010年冬、2011年春榆中县基本无有效降水,县城水源地兴隆峡来水持续减少,为减少陇顺小区住宅楼建设取用县城自来水,保证县城居民生活用水,经过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研究,同意了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签发《取水许可证》1本。批准年取水15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建筑、防火、绿化及建筑工人临时生活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该机井用途发生了改变,与批准的取水用途不符。因此,榆中县水务局对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同时对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8万元的经济处罚,查封配电设施,关闭机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