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房产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古浪县地税局 薛 刚

04.05.2016  22:13

  一直以来,房产税都是基层地税部门税收征管的难点。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房产税在地方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将会大幅提高,进而成为地税机关今后征管的一项重点工作。从近几年的征管实际来看,房产税征管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种设计有其先天不足。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距今颁布已30年,由于《条例》某些条款制定的不严密,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形势。如:“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但是,对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各地理解不同,征管范围也各有不同,容易产生执法风险。再如:“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这里面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不在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指不在本县?还是不在本市?或者离得更远,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给征管带来了极大不便。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遵从度低。由于房产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较低,地税部门往往将工作重点放在建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很少把大量精力投入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上,税收宣传缺位,征管工作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个体纳税户脑海中没有一点房产税意识,造成单位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较多,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较少,甚至有极大的抵触情绪,存在“能不缴就不缴,能少缴就尽量少缴”的心理。
  配套制度不健全,纳税主体不易确定。从基层工作情况看,目前在城区和建制镇经营的房屋,个人承租的占80%以上。在日常征管中,地税部门一般采用首先向承租人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代为送达,承租人不能按时送达,或者送达后出租人没有在通知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要求承租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种做法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效果不尽人意。这种方法只对那些纳税意识较强,能够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房产出租人起作用,对那些纳税意识淡漠,不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效力,给地税部门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从目前我国房地产管理的现状看,房屋产权人取得房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大规模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工作刚刚起步,税务部门对房产使用人、房产所有人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从而造成房产信息掌握不准,纳税主体确定不准,存在一定执法风险。
  社会综合治税功能发挥不够。从目前情况看,各地都不同程度建立了社会综合治税协调机制,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除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配合较好外,许多部门的协调工作还做得不够。还有实际工作中很少有应用法律手段强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案件移送公检法部门,房产税的征管仍然采用传统的上门做工作、约谈等方式,效果并不理想。
  二、加强房产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从思想上克服“怕”字当头。在日常的征管工作中,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多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广泛认同的社会基础。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担当意识,善于给基层干部打气,从思想上彻底消除“怕”的思想;征收一线的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摸清纳税人实际情况,不得胡乱作为,更不得粗暴执法,要做到执法有据,有理有节,维护税法的刚性。
  其次,要因地制宜确定征收标准。由于经营户房产来源不同,取得房产的年限不同,其房产原值和租金也各有不同,税务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征收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努力减少工作中的阻力,严防冒进,避免发生涉税负面舆情。
  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切忌虎头蛇尾。税源管理部门要责无旁贷,决不能把专项整治寄于县局抽调人员大兵团作战上,要下决心把房产税征收工作进行到底,绝不能搞“一阵风”式的专项整治,更不能虎头蛇尾,遇难而退,以差不多了为由,草草收兵,为以后的征管埋下更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