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谁名下就归谁?
17.01.2015 01:15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时明霞)夫妻离婚,婚前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那可不一定!签署财产归属协议结局可能就不同。
2013年2月,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为帮张某解决资金困难,王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张某以此房产作抵押获银行贷款15万元。2013年7月,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3年9月,王某与张某签订《夫妻财产权属协议》并公证。根据《夫妻财产权属协议》约定,2013年5月过户至张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属王某个人所有,张某不得分割,亦不参与继承。2014年5月,王某与张某离婚因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上述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王丽琴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王某在婚前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按照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照此规定,自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之日起,张某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此情形下,如果二人离婚,王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真正权属的前提下,房屋便会被认定为系张某个人财产。本案中因王某与张某于婚后签订《夫妻财产权属协议》,该约定书系王某、张某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应当认定涉案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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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5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