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县(区)环保部门确定对全市151户重点监管企业实行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15.02.2015  16:58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相关要求,市县(区)环保部门决定从今年起,对全市151户重点监管企业,实行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其中确定72户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由市县(区)环保部门按月进行监察;79户为县级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由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监管。

一、监察内容全覆盖。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必须每月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市控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察,监察和处理结果依程序记录归档。一是日常监督管理内容。重点监察企业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等情况。二是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主要监察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国控企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公开情况,监察核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效果。三是环保法规执行情况。主要监察企业对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内部相关环保制度建立情况,企业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情况等。四是企业开展自查情况。重点监察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方案、自查情况报告、《企业自查情况备案表》编制和填写情况,企业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情况等。五是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主要督查企业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环境违法行为是否查处到位、整改效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监察责任全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省厅“6+1”执法监管模式和“三不三直五结合”工作方式,认真落实市上环境监管执法“市级督察、县区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要求。一是市级督察。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的监察内容,每月对72户市控企业进行1次现场监察。同时,对各县(区)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督查,并按月进行通报。二是县区监管。各县(区)和平凉工业园区环保部门除按国家相关要求,对国控企业每月进行1次现场监察外,从今年起,每月还必须对辖区内所有市控企业进行1次现场监察。三是企业负责。企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负全部责任。所有市控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南》规定的步骤、内容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按时完成备案登记和自查情况报告等工作。

三、监察结果全运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全面强化对月监察结果的运用。一是公开公示。市控企业月监察结果定期在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高压态势。二是建立“黑名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定期通报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三是依法查处。对企业存在的环境管理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倒查追责。严格按照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对监督监察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平凉市环保局 于洋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