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还要扫除制度障碍
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标志着这项公众期待已久的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实施阶段。认真解读这个意见,可以发现意见中包含着很多内容,破除了多年来户籍制度改革止步不前的的局面,是一个重大进步,但也存在不足。
意见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但要扫除制度上的障碍,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废除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实行至今56年多,实际效果就是维持社会秩序,但现如今,管制的意味恐怕居多。该条例限制了人口在城乡之间、在城城之间、在乡乡之间的流动,阻碍了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意见用小城镇、中等城市、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特别是限制向特大城市转移,继续采取积分入户的方式。实际上,人口向城市聚集,或者说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而特大城市的形成,如北京、上海、广州,由于资源高度集中,就业机会多于其他地区,才造成了人口的聚集。用积分入户这样的行政手段限制人口向三个特大城市聚集,实事证明是徒劳的。解决的办法是把特大城市的资源向中小城市分流,这些资源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医疗等各方面。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对特大城市常住非户籍人口的构成进行详尽的调查,摸清他们的来源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来源地进行对口支援和帮扶,让这些地方发展起来,促使人口回流。
现存的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是一个制度障碍,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是一个制度障碍。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来看,人口自由流动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市场经济要求资本、商品和劳动力要自由流动,国家就应该为市场经济发展扫清一切障碍,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好的制度环境。因此,要全面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重要的是解放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劳动力,实现人的自由流动,让他们能够主动地在市场中寻找适合自己的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力的效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消灭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全面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
文/万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