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力同心开创法治金融建设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将成为今后金融业自我约束、稳健行远的基本准则。
法治金融建设为新时期金融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法治金融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近20年来,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经济金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经过2002年之后的相继完善,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制度,为随后的金融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银行业金融资产从2001年的17万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60多万亿元,14年间增长了近10倍。随着经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财产关系和交易行为更趋复杂,各种利益主体相互冲突又相互依存,金融业对于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客观上要求对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起适应金融业深化改革要求的系统的“法治金融”体系。
法治金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法治是市场交易有序进行的基本条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是典型的规则导向型市场。法治对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法律建设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治金融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秩序,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法治金融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的开放深度、广度进一步扩大。2013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4.16万亿美元,已居世界第一位;实际使用外资1176亿美元,总量仅次于美国列全球第二。随着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战略实施,尤其是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业“走出去”业务的空间不断扩大。这就要求我国加快推进国际间金融体制、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以法律制度引导并规范跨境金融主体行为。
法治金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保障。金融业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是一个特殊性的高风险行业,一旦形成金融危机就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产生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监管不到位和法律不健全是深层次原因。从一些国家危机后的“灾后重建”情况看,法治建设是预防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如1997年日本出台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银行法》《稳定金融机构紧急措施法》等法案;美国在2007年之后相继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紧急经济稳定法》等金融法案。因此,保障金融安全,必须从制度上建立起金融安全的保障体系,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实现依法治理金融,保障金融安全。
确保金融业在法治框架内稳健运行
法治金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包括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贯彻实施等完整过程,需要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各类金融交易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在建设“法治金融”过程中,要重点推进四个体系建设。
一是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从行政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向以审慎风险监管为重点,风险监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逐渐转变。但我们仍要看到,目前我国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监管的新要求,一些金融监管行为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依靠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规章甚至“政策精神”作为依据的情况并不鲜见,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依据法律效力层次。同时,金融监管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法律规范,对影子银行、民间融资、信托业监管规制等方面亟待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规则、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待建立健全。更为重要的是,金融综合经营将成为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面临大量法律法规修订的问题。
二是金融创新法律规制体系建设。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金融业创新十分活跃,个性化产品层出不穷,跨界产品创新屡见不鲜,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但是也应看到,创新往往意味着对现有法律的突破或者规避,如果创新不当或者创新过度,对创新企业,乃至对整个金融业都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因此,应加强金融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首先要通过金融立法明确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严防金融创新突破法律底线;其次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法治建设与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法治精神的有效运用和法律法规的及时完善,推动金融创新深入开展,维护整个金融业繁荣发展。
三是金融机构合规体系建设。金融企业是法治金融建设的落脚点,金融机构合规体系建设是金融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有效保证。我国启动金融体制改革以来,金融业自身合规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各金融机构以金融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运用为基本内容,构建了符合自身实际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机制和业务产品制度,保证了金融机构始终走在良性发展的道路上。但是也应当看到,近几年金融业案件有抬头之势,重大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金融企业要通过持续强化自身合规体系建设,让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操作、依法监督成为金融业从业人员主动的选择,有效应对内外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夯实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四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建设。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了金融业的重要课题,2011年以来“一行三会”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各金融机构也都纷纷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金融服务中,要以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法治精神为指导开展业务往来,以平等的合同关系固化双方的交易成果,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处理双方的交易纠纷。同时,应参照国际经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构建便捷有效的银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公众金融教育服务体系。
以法治精神推进金融机构的新发展
法治金融建设既要顶层设计,又要基层实践。作为服务城乡和网点人员众多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改上市以来,牢固树立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的宗旨意识,积极推进现代商业银行建设,金融服务能力和效果不断提升。截至2014年6月末,总资产、各项存款和净利润居国内银行业第三位,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均优于监管要求,总市值排名全球银行业第八位,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的排名中由去年的第六十四位上升到今年的第四十七位。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农行依法治行密不可分。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经验和体会: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的经营指导思想。“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成为指导各项工作开展的最高要求。同时,确立了“诚信立业、稳健行远”的核心价值观,诚信是对法律原则的遵守,稳健则来自于对依法合规的践行,体现了农业银行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确立了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
二是坚持将业务经营纳入法治化轨道。为确保依法经营,农业银行探索形成了一套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法治模式。建立符合上市公司规范的治理机制,打造动态优化调整的制度体系,奠定了内部控制和业务经营的基础。持续完善覆盖所有业务的制式合同文本体系,满足了客户多元化、综合化服务需求。探索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法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缓释机制,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法治手段已成为农行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主要抓手。
三是坚持将良好的法规文化作为治行之本。先进的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依法合规经营的治本之策。为深度根植法律合规文化,我们建立了新法解读、法律培训、合规宣讲、案例警示等宣传教育形式,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持续推进全体员工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强化执行、监督检查、整改纠偏、考核奖惩“六位一体”的合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提升合规文化建设的软实力。
四是坚持将法律队伍建设作为依法治行的基础。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精明能干的法律队伍,是法治建设的可靠保证。我们在公司治理层面设立合规委员会,强化对法律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在总行设立法律专家团队,在各级行设立法律机构,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牵头推动全行法治建设的开展。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搭建专业化学习平台,加强了法律人员之间、法律人员与广大员工之间的探讨交流,增强了全员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全面部署,金融业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中国农业银行将以此为新的起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创新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的新机制、新路径,持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以法治手段维护、巩固、深化、扩大业务经营成果,为实现中国金融业的繁荣发展和中华民族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