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31.07.2017  15:22

  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种,确保在8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了解,调整范围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等人员。

  调整标准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及倾斜调整。定额调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挂钩调整分为与缴费年限挂钩,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以2016年12月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倾斜调整包括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463元的,调整到2463元。2016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先按国家公布的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再按要求调整。(记者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