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稳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13.03.2015  03:47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村医是广大农民的健康守门人,去年以来,我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待遇。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5元,我省明确农村地区新增5元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开展相应工作,确保村医合理收入稳步提高。

    为了有效调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积极性,2014年,我省先后出台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多点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等系列文件,赋予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一定程度的财务自主权,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绩效考核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之后,按照国家及省上相关政策要求,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村级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专项补助等多种渠道,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和一般诊疗费补助,保障乡村医生获得合理报酬。允许乡镇卫生院可以将医疗收入超收部分的30%用于合理的绩效奖励、临聘人员工资等,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以上措施,我省乡村两级卫生人才队伍得到稳定,基层群众健康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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