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16.03.2016  04:56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3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我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了3起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另据介绍,为进一步明确受理司法救助的部门和决定司法救助的部门,统一、规范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15年12月21日印发实施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省高院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四类人员可申请司法救助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我省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根据《办法》的规定,省高院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由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院长任救助委员会主任,赔偿办牵头,立案、刑事、民事、信访、执行、行装、审判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救助委员会委员,共同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负责。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赔偿办,以便更好地发挥赔偿办在司法救助工作上的牵头作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侯某因其子被伤害致死申请司法救助案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李蕊和魏万虎、康连升等6人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发生冲突,厮打过程中,魏万虎等3人持刀将高某捅伤,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省高院终审判决各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经济损失4万元。判决后,因魏万虎、康连升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侯某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遂申请司法救助。

    收到申请救助材料后,省高院认真审核,认为侯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决定给予侯某2万元的司法救助,初步缓解了侯某的经济窘迫情况。

    案例二

    贺某因其妻交通事故致伤死亡申请司法救助案

    2014年1月30日,唐好寿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走路的贺某妻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同时此次事故也造成唐好寿脑部受损严重,至今瘫痪在床,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法院判决唐好寿赔偿原告贺某42万余元。由于唐好寿除农村平房一套和肇事二轮摩托车一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人瘫痪在床,无任何劳动能力,还要供养4个孩子读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故贺某申请司法救助。

    省高院审核后认为,贺某因妻子死亡,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家处湖北农村,还要供养家中的孩子成长,维持生计,生活十分困难,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即经相关程序后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案例三

    马录退因其父人身损害赔偿申请司法救助案

    2012年4月10日,马录退之父马某由被告赵瑞刚直接负责安排到李俊家装修施工。施工中,马某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摔伤。治疗中,马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马某医疗费、丧葬费等项共计14万余元,由马某自行承担20%,两名工程承包人承担30%,被告赵瑞刚承担50%。在执行过程中,赵瑞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给予司法拘留15日,但案件因赵瑞刚在银行无存款,无任何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执行。后马录退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省高院认为,马录退因其父死亡,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又因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执行,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给予其相应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