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新规定

05.12.2017  11:17

  为加强我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全新规定。

  《办法》转变了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依托中央专项资金整合,将原中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山洪灾害防治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四项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明确支出方向转变为农田水利建设及设施维修养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等11个方面。确定县级可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5%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经费,省级和市(州)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该项费用。

  《办法》还转变了资金管理方式和项目建管机制。明确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纳入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要求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预算已安排但当年没有开工、资金结转超过1年的,本级政府可以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的水利建设项目;对结转超过2年的、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明确市(州)、县(市、区)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记者沈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