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市县政府债务管理

25.02.2015  11:52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该《意见》的出台,是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

  《意见》明确指出,全省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省财政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和融资需求等因素测算省本级和分市县的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限额,并报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并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债权人约束。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性债务工作考核。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县政府对其辖区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发改、金融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记者杨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