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资源优势实现合作共赢我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

24.03.2016  16:35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行为,省工商局与省农牧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两大部分二十八条。前半部分主要规定了联合社的性质、登记机关、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后半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联合社的监管。其主要特点为:一是规定了最低的准入条件。第七条规定了有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成员总数在5个以上20个以下的,可以有1个与联合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联合社成员。二是明确了登记机关。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便了广大农民创业者。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等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材料确定。四是年报公示按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据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同行业、相关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也可吸纳部分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打造特色产品,发展壮大产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联合社可以更好实现大规模购销,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争得交易价格上的优惠,争取对外谈判的主动,让社员获得更多的实惠,其经营规模和效益是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企及的。联合社克服合作社难以适应大市场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一些产业携手联合,实现二次合作,有效避免恶性竞争。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个合作社因势单力薄难解决的问题,满足社员多样化的需求。如扩大农产品销售,实现产品直销功能;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实现加工增值功能;开展信用合作,实现资金互助功能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工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