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03.07.2014  22:03
   

为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4〕54号)精神,近日,省民政厅联合发改、民委、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林业、地税、工商等十一部门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甘民发〔2014〕8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公墓规划与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66条,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今后我省公墓发展的总体要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以及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与环境等情况制定,并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办法》明确任何个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公墓。

办法》对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性质进行了定位,明确了公益性公墓定价项目和收费原则。对建设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申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公墓的监管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维护群众殡葬权益的宗旨。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公墓管理政策法规的空白,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公墓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同时将会激发公墓建设热情,促进公益性、生态节地型公墓发展,增强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厅事务处  于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