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居民医保定额标准

06.01.2016  12:36

  1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全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定额标准、平衡办法进行规范调整。

  一是调整结算方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定额结算、单病种结算、项目付费结算”的复合式结算方式。一般疾病按定额结算;明确为单病种的疾病按单病种结算;特殊重症疾病(限年底平衡时超10%的三级医疗机构),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按项目付费结算。

  二是调整定额标准。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就诊量、就诊人员疾病难易复杂程度、医院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定额标准。白内障手术治疗、住院分娩按单病种结算。

  三是调整平衡办法。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平衡,参照《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定额结算严格考核,按月结算,每一年平衡一次,超支分担。单病种结算、项目付费结算不参与年度平衡。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调整中按项目付费结算及定额结算平衡办法从2015年1月开始执行,单病种结算及定额结算标准从2016年1月(医院结算时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