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再添新政策

24.07.2014  13:59

  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再添新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并实施。今后,符合条件的城乡就医困难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部分居民可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救助,一类救助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二类救助为城乡低保对象;三类救助为其他救助对象。根据《办法》,可申请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5倍的对象,以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对象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可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免去过去来回跑的麻烦。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申请人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应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后,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医保(农合)证明等相关证明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进行“一站式”结算。超出医保(农合)及医疗救助部分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扶助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住院救助方面,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80%救助;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未参加医保(农合)的救助对象在各类医保(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三甲医院就医的救助4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救助50%;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医疗救助,剖宫产给予400元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中,对一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的,对个人实际负担门诊医疗费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