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育保险结算出台新规
8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生育保险结算出台新规。新规定规范了就医流程,统一了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和业务办理时限。新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新规定规范了就医流程。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就诊实行网络刷卡结算,并向医院医保办及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就诊应提供的证件具体为,住院生育须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单位介绍信;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须提供《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单位介绍信;产前疾病筛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项目须提供《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
若《生育保健服务证》存在内容记录不完整、字迹模糊涂改或发证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等问题,须向定点医院提供由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单位介绍信需注明参保职工的婚育状况。产前疾病筛查定点医院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项目的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市妇幼保健院。
职工生育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专家审核认定为急诊急救导致早产的可以报销,否则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家在外地、夫妻两地分居或属于异地安置人员的,可在异地生育。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产假结束后半年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局申报。市医保局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范围核报医疗费。除自费项目外,低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高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保或未享受过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以上标准核报50%医疗费。
市医保局从参保职工就医诊治后次月起,根据就医信息批量计算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并划入《社会保障卡》,女职工按月持卡到兰州银行各网点领取现金。参保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进行二次报销的及参保男职工申报享受护理假津贴的,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至19日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医保局办理。业务申请报销有效时限为产假结束后半年内,逾期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