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20.08.2015  04:03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巧灵)8月19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将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按照《办法》,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学生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退费用。

    《办法》详细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审批部门,其中,举办高中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办法》要求,市、县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申请获得政府提供贫困生补助等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鼓励民办学校在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基础上,为教师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对退学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退费用。未经备案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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