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应急响应主要行动
1、信息收集
按照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院)报告、通报有关核事故及核应急响应情况。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核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另行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按照粤港核应急通报机制办理;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办理;涉及台湾地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按照《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出入通道控制。根据受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
2、辐射监测
开展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陆地、水体、大气、食品和饮水等)放射性监测,以及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的监测等。
3、观(监)测预报和后果评价
实时开展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观(监)测预报;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出入通道控制
根据受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
5、口岸控制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实施放射性污染检测与控制。
6、服碘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发放碘片,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稳定碘,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7、隐蔽和撤离
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放射性烟羽区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进行撤离。
8、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
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或永久迁出,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
9、食品和饮水控制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减少放射性物质摄入。
10、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员、设备、场所、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11、市场监管与调控
针对受事故影响地区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12、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13、信息报告与发布
按照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院)报告、通报有关核事故及核应急响应情况。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核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另行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按照粤港核应急通报机制办理;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办理;涉及台湾地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按照《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14、国际通报与援助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统筹协调核应急国际通报与国际援助工作。按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要求,当核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越国界的辐射影响时,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向国务院上报国际通报建议草案,经国务院审批后,通过核应急国家联络点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通报工作,由外交部按照双边或多边核应急合作协议办理。必要时,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外交部按照《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