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废除企业年检制度
近日,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8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对《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张茅介绍,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是本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开展事后抽查,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张茅表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同时,《条例》规定建立“三级”企业信用约束机制。第一,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第二,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超过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第三,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张茅表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据了解,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今年10月1日开始,该系统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
张茅介绍,《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无论是“宽进”还是“严管”,工商登记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建立和完善充分公正公平有序地市场竞争秩序。
据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