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
《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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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互联网优势疏导资金“堰塞湖”
中国经济“半年报”拿出了GDP增速7%的成绩,国民经济实现稳中向好,但要想行稳致远离不开创新投融资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对于资金配置的高效、普惠等特质显得尤为可贵,承担起疏导资金从金融体系流向实体经济“堰塞湖”的重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原本看似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概念,正在逐步渗透到普通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P2P网贷成交量达3006.19亿元,其中65%是单笔借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大多是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效益已经显现,很好地发挥了鲶鱼效应,“搅活”了金融之水。随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理财渠道日渐丰富,互联网金融及时疏导了资金的“堰塞湖”,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肩负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责任。面对这个充满创新活力、蕴含增长潜力的新业态,监管部门一方面要以包容的心态看待,另一方面也要帮助其依法合规发展,既为市场划清发展界限,也为其发展预留空间。”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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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协同作战“把守”防风险要塞
互联网金融以势不可挡的态势渗透到百姓的投资生活中,但与此同时,个别互联网机构“野蛮”生长,也埋下了不少风险隐患。
以P2P网络借贷为例,一些公司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催生指导意见诞生的背景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逐渐显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良莠不齐,“跑路”时有发生,需要监管部门适度加强规范。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利好P2P行业发展。“有了门槛和法规,可以把那些能力不足、妄图通过制度套利的P2P企业淘汰出去。尤其是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P2P企业卷款跑路的问题。”
说起互联网金融监管,人们很自然会想到“一行三会”,但这次指导意见出台一共“集结”了10个部门,阵容强大、涵盖面广。
“互联网的‘跨界’特性使得监管也必须整合资源,分兵把守,协同作战。”黄震说,“这次只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后续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央行分工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监管,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监管。此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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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包治百病”细则需预留发展空间
分析人士指出,“健康指南”给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指出了方向,但并非“包治百病”。在各部门随后出台的细则中,需要给互联网金融预留发展空间,增强政策的包容性,行业的发展才能一步步走上“康庄大道”。
“出台规范意见是好事,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预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轮值主席唐彬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快速、跨界、融合等特征,监管的响应速度要跟上创新的步伐。
郭田勇表示,应当明确企业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角”,政府只是给予指导,并在风险凸显的时候及时“叫停”,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协调互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当前网络借贷风险事件较为集中,监管部门应该在资质、风控能力、业务边界等方面细化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是趋势,涉及的监管部门也会越来越多,协调难度会更大。”黄震表示,如何能把准脉搏、命中要害,需要更多部门出台细则。当然,面对这种新兴业态,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还需进一步检验,监管部门不能操之过急,外界也不能期望过高,毕竟政策还需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