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正义时,我们究竟在干什么

19.02.2016  11:05

转自:当代中国出版社

  观水浒,不禁要问正义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盖不解正义,就不解国家;而不解国家,就不解我们生存的环境。

  国家有许多义务,正义是国家的第一义务。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没有正义的国家不可能长期存在。对国家政治感兴趣的读者,有必要自正义出发。正义指标是分析一个国家的关键。《水浒传》里的北宋之所以岌岌可危,仿佛随时大厦将倾,盖因其正义匮乏,国家勉为其难。

  正义是一个乍看明白、细看又模糊的概念。实际上,它是一个先验的预设概念,用以表达人们对某种社会公平的祈望。换言之,正义也就是公平;但是公平又是什么呢?无奈,公平只是“正义”的同义词。

  逻辑学上所谓定义,就是给概念做两件事:一是给概念寻找“上属”,进行归类;二是寻找“种差”,在同一“”内寻找此事的特征。

  往上属看,正义是一种意识形态,或者是对某种理想社会状态的诉求,并以社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方式呈现出来。因“正义”受人们所属意识形态支配,所以不同价值观下的正义概念是不同的,若想周全地下一个定义十分困难。或者说,从主观体验角度下定义是不可能的,只能从现象学角度下一个客观定义。譬如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给出一个相对客观的“解释”,也许已经十分接近定义了:

  正义是一个社会关于利益和义务分配的一致性契约。

  在逻辑学上,罗尔斯定义的“种差”(即特征)是社会分配调节,即“权利义务分配份额”的安排,而“属性”是一致性契约,即社会主流意见的广泛认同。这类似一个完整定义,可转成逻辑定义格式:正义是“关于社会权利和义务关系分配的共同契约”。譬如以劳动雇佣合同为例,在劳动和工资关系领域,只要劳方和资方意见一致,劳资合同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厘清了正义的对象是关于社会分配关系,特别是针对权利义务分配;但是它的缺点是经不起追问:假如一个社会没有达成一致契约,正义是否仍然存在?

  依照常识,历史上极少有、甚至很可能从来没有某个社会为一件事达成完全一致性契约,凡事总有人赞同、有人不赞同,然后需要说服、胁迫和服从,世界上没有一件事情能让所有人心悦诚服。如此一来,如果从来没有“百分之百”的一致契约,就意味着从来不曾有真正的正义,正义可能只是一种书面上的理想。但这个推论,仿佛就有点荒诞化了。

  这个矛盾如何解释呢?

  回顾一下人类正义问题的起源,厘清正义的内涵所指,或有助于了解其本质,从而反思当我们谈论正义时,我们究竟在干什么,以及我们为什么关心正义。

  第一,正义涉及人类一般社会交换。

  罗尔斯所谓正义的对象是关于“利益和义务分配”,其外延仅限于国家正义。然而事实上,正义不仅涉及公共领域,也涉及私人关系,譬如《水浒传》描写宋江“扶危济困”,就是私人领域的正义,形容一个人“乐于助人”“仗义疏财”都只是私人正义之事。私人生活的正义多半被称为做人“公道”或“义气”。为更好分析正义所指,考察范围应该从公共分配领域扩展到所有人类交换行为,既包括国家与公民交换——国家正义问题,也包括私人间的交换——社会正义问题。宏观的国家正义当然是国家的义务,而微观的、局部的社会集群正义(譬如兄弟、朋友之间的公道等等)则不在国家责任之列,但若后者干扰了前者的稳定,国家亦负有责任,盖因局部不平衡可能会扩散至整体失衡。

  纵览人类历史,正义附着于人类全部交换活动。而人类交换活动无所不在,故正义诉求无所不在。交换是人类社会维系的基石,正义是文明史上长期、可持续的交换支点,所以是基石中的基石。

  第二,正义涉及博弈平衡,是一种博弈均衡解。

  博弈论奠基人小约翰·纳什的观点为,人类社会交换(或交易)是一种竞争性博弈活动,交换各方目标相同、方向相反。譬如购买商品,消费者想压价,商家想抬价。纳什证明,竞争性博弈一般存在着均衡解,经讨价还价后产生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最终价格。正义的灵魂就蕴含在最终价格上,它代表多方角力的暂时均衡。在一般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原理中,稳定的社会制度被认为是社会经过博弈后得到均衡结果,是博弈过程的一种均衡解,这是博弈论对制度起源的解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和秩序的属性之一,当然是博弈平衡结构中的一个元素。

  第三,超长时间持续的稳定均衡,才能产生正义理念。

  产生正义的必要条件是各方博弈达到均衡,但是短暂的均衡不足以产生正义诉求。正义是一种慢性的意识形态,对经济均衡的反应具有滞后性、稳定性以及预后指导性。

  举例说,某种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卖家囤积居奇、套取价差,讹诈消费者,虽价格达成暂时平衡,也不足以产生正义。暂时的价位高企,当然也属于均衡,但是不构成正义,因讹诈不是正义。讹诈是贬义词,说明意识形态不接受。显然,囤积居奇、讹诈等不公正现象不可能长期维系。能够被称为正义的事物,其存续必能长期维系,被人们赞同。因此,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长期的存在。短时的博弈均衡,相对于长期博弈视角来说,反而是对正义天平的一种倾斜。

  那么,究竟多长时间的稳定才能被称为长期呢?尽管人文社会科学不提倡机械逻辑,不过本书认为人类的一个世代——大约30年,可作为“长期”的参照下限。因为社会博弈均衡超过30年,极有可能使新生儿或青年人都认为,那种被称为“正义”的价值是与生俱来的,而不知晓它的诞生仅几十年。“与生俱来”的坚定,有利于趋同意识形态的生成与坚守,容易被宣传成普世价值。至于上百年、上千年,则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

  第四,主流意识形态对长期博弈平衡点的认同,是正义诞生的标志。

  一个长期的博弈平衡点产生后,导致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渐渐对其关注、认同和接纳。当一个社会交易与博弈的长期平衡点产生后,鉴于它强烈的刚性特质,主流意识形态除了顺应和接纳它,别无选择,此即马克思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任何一个统治者,面对一个社会长期博弈形成的稳定均衡态,不论是否符合他本人意愿,最终都必须顺应它,否则无路可走。历史上不乏跟社会长期平衡点对着干、也就是跟“正义”对着干的傻皇帝,结局无一例外是粉身碎骨。

  如果社会交换状态远离了长期均衡点,但潜在的长期均衡点并未被破坏,那么现实中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即“不义”。比方说,某医院门口的水果贩子利用探视者急切,报价超过市场价数倍。摊贩之所以溢价销售“医院水果”,是认为用以探视的苹果不仅可食,亦可承载人情,理应获得溢价。但此种行为被消费者认为是“敲竹杠”,是典型的乘人之危,若无奈被“”,下次探视将会自带水果,并转告他人免蹈覆辙。不幸的,小摊贩并无视探访者的意向变化,仍寻求溢价,只要每天有新人上当,就能维系长期暴利。口碑虽被传开,只要不在媒体上公示,总有部分市民不知情,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就维系了医院大门外的高价交易。反之,乘人之危也能发生在买家身上,譬如天色已晚,买家也可以水果腐烂为由向卖家强行压价……凡此种种,短时的博弈均衡态都不可维系,都不属于正义。

  长期的均衡状态不仅有利于建构社会交换秩序,而且有利于人们构建社会交换背后的信任,譬如“自愿交易”和“互利双赢”最终被归结为交易公平理念的一部分,它是保证共同体维系均衡的思想基础。这个内涵被表达出来,就是正义话语。

  这是本书对正义的另一种解释,它的特殊意义在于理解后述的国家理论。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础是契约论,本书的基础是博弈论。二者大部分是相通的,唯一的、也是显著不同在于,罗尔斯强调社会广泛的接受——一致性契约,本书强调社会阶层和成员实力的综合博弈结局。二者实质差别其实就是,在实力博弈之下,弱势群体即使不同意结果,也必须被迫接受。不仅现实地接受、也要被迫“在心理上”接受,这个过程就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施的“灌输”过程,它是历史上各种意识形态生长的温床。

  简言之,就社会整体而言,正义就是一个共同体经过成员利益博弈而形成的长期平衡点,并且通过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对这个平衡点加以系统性的思想维护;前者是正义本身,后者是正义观。更提升一步看,正义是人类维护长期社会稳定状态的一种精神灯塔现象,属于一种超越司法、仲裁、经济调节等等客观现实层面的、形而上学的努力,是对有限的现实秩序的一种无限的理想关切和维护。尽管理想的正义,在人类社会从来就不曾存在过,但如果人类缺乏对正义目标的努力,社会将变得非常不稳定,非常脆弱,发展不出今天的秩序和文明成果。正义及其诉求的目标,或许并非想象中十全十美,但仍属十分必要。客观地看,它是诉诸人类生活公平稳定的自我控制、维护和强化的社会心理现象;若缺了它,人类社会秩序将会更加脆弱。

  本文摘自《中国政治时钟:三千年来国家治理的周期运动》,于阳著,当代中国出版社,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