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放开公募限制,释放民间活力

12.03.2016  07:57

    慈善法草案删除禁止性规定条款,呼应了动态化的社会诉求。尤其在公募权上,用类似备案制的模式替代了行政审批准入和特许制,无疑利于释放民间社会的活力。

    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而作为“中国首部慈善领域法规”的慈善法修改,也被认为是两会重要看点。

    在两会议程的预热下,关于慈善法的讨论正越来越热烈。时下民间的志愿精神和参与意识在灾难砥砺下正蓬勃生长,可部分慈善机构、个人的不规范操作乃至骗捐案例,又让慈善方面的争议频起。在各种背景因素的影响下,此次两会对慈善法草案的审议,将把中国慈善事业带往何处,也备受关注。

    而这次,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最受关注的,无疑是关于公募权限的规定的变化。草案一审稿不仅禁止个人募捐,还明确提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只能通过有公募权的第三方代为募资。而二审稿中,这条禁止性规定则被删除,虽然公募活动需要有公募权的资质,但现有组织基本上都能通过相对宽松的模式获得公募权。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慈善组织都能低门槛地变为公募组织。

    这一技术性的细节变化,有着强烈的立法技术启示。此前已实施多年的关于公募权的限定,因出台后就无法适应大量体制外慈善组织培育的情况,就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在更多非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涌现后,加之互联网技术对物理意义上地域概念的冲击,这样的规定已很难与实践结合。这些在实践中被不断突破的法律条款,不仅起不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反而成了民间慈善机构难以发展壮大的阻碍。

    而如今,慈善法草案删除禁止性规定条款,就意在呼应动态化的社会诉求,避免了法律颁布即被不断违反的尴尬,能更好地平衡政府监管之需和民间慈善对自由活动空间的呼声。尤其在公募权上,法律用类似备案制的模式,替代了行政审批准入和特许制,无疑更利于释放民间社会的活力。

    慈善活动更多属于民间的私域,法律该更多地去规范那些会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对于高速变化社会中的慈善而言,当下最好的经验明天也可能落伍,法律硬性规定可为的范围可能很快就不可为。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更多的自由,是《慈善法》公募权利条款变更带来的立法技术启示录,而在简政放权已嵌入此次两会很多议题“内核”的语境中,这种因时调整、及时放权的姿态,也理应成为很多制度改革、政策优化的“落点”。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