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05.02.2016  08:24

  中国兰州网2月5日消息 2月3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甘肃省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正草案)》增加了关于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款,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条例(修正草案)》还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社会各界可于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邮寄信函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几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

  《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

  《条例(修正草案)》对生育两胎后可再申请生育的几种情形也作了规定:(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此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所需手术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女方符合规定增加产假60天

  《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

  (一)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三)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此外,我省还将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地区,自愿少生孩子,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