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不文明行为也要依法而为

07.05.2015  03:49

    日前,国家旅游局通报近期旅游不良事件,其中延安吴起县青年李某因在旅游过程中攀爬红军雕像,被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旅游名单,该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为10年。

    对于这个处罚,小马飞刀有话要说。当然,不是为不文明的旅游行为辩护。当下,种种不文明的旅游行为不仅损害了国人形象,也拷问着整个社会的文明素养。上个月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不文明旅游行为将进“黑名单”,使整治不文明旅游在国家层面上有了政策和依据。以法律规则来约束人,这是法律制度兜底的表现。但是按照这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翻遍《办法》,谁也找不到“不良记录期为10年”的“加重”例外或特殊规定。那么,国家旅游局的这个处罚,依据何在?

    由此,小马飞刀想起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句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这两句谚语,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法无禁止即可为”即“法无禁止即自由”,针对的是公民权利的保护,意思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自由为之,无论对错都不违法;“法无授权不可为”即“法无授权即禁止”,针对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意思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前,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否则就不能去做,做了就是违法,做了就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还有一件事,小马飞刀也想说说,那就是云南女导游骂人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导游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问题。但本质上还是监管不力的问题。《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现在零团费、低团费随处可见,只能说明主管部门失职。如果监管到位,总不至于发生如此令游客尴尬、当事人又是满腹委屈的羞愧事了。导游骂人,自然应当受到严惩,但仅仅对当事导游和旅行社进行处罚,意义不大。因为现在消费领域存在的几乎所有问题,最后的根源都指向了“监管不力”。小马飞刀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处罚,属于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如果管理部门不认认真真规范市场经营环境,理顺各方利益,那么这种事以后不会少。

    文明旅游理应纳入法治轨道。但如何让文明与法治携手并行,让管理有据可依,又不侵犯公民个人权益,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

    小马飞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