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惠民街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13.09.2014  09:22

  为切实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订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汽车北站以西、电业局家属楼以北、惠民街区酒钢职工住宅平房区以东、益民小区以南。总建筑面积20410.58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0555平方米,共有房屋387套,其中:砖混楼房4栋共113户,6658.33平方米;砖木、砖混平房47栋共274户,13752.25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峪关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嘉峪关市2014-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嘉峪关市惠民街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

  本次征收区域内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建筑物和设施,补偿安置对象为产权所有人。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3000元/平方米均价给予补偿,经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产权所有人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价值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2.产权置换方式。产权置换补偿按照“征一还一、产权置换、分段计价”的方式,向被征收人提供回迁房屋进行安置。

  (1)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免收房款、房屋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

  (2)超出原房屋产权面积至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部分,按21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

  (3)70(不含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的部分(含90平方米),按25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

  (4)超过90(不含90平方米)平方米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

  (5)地下室以7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计算房款。

  3.住房保障方式。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以货币形式进行回购,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进行安置。

  (四)补助原则

  1.自建房补助:公建院落内的自建房按8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2.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助: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

  3.搬迁补偿费:每户800元(含迁出迁回两次费用)

  4.临时过渡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产权置换的,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按每月12元/平方米(依据产权证登记面积)计算,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暂按18个月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抵顶新购房款。

  5.搬迁奖励</P><P>市政府对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被征收人奖励1000元,对严格履约并按规定时间搬迁入住的每户被征收人再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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