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法院审理宣判一批扫黑除恶案件

28.10.2019  12:22
原标题:【扫黑除恶进行时】我省法院审理宣判一批扫黑除恶案件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近期,全省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了一批黑恶势力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省法院以坚决的态度和担当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

申某某、白某某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10月22日至24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某某、白某某等37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申某某、白某某不断拉拢、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了以其二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西峰城区、庆城县、环县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赌博等犯罪29起、违法活动17起,强行为游戏厅、KTV、酒吧等行业场所提供非法保护,直接收取或变相索取保护费。强迫交易,垄断油田井场供水市场,非法获利170余万元,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9年6月10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申某某、白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九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罚。一审法院判决后,申某某、白某某等25名被告人不服,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申某某、白某某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一案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审理

10月14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在泾川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

该案是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村霸案件。9月24日立案之后,泾川县法院就案件庭审等工作专门作出安排部署,合议庭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意见,整个庭审依法推进,层次分明,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本案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庭审直播,20多人旁听了庭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贾某某等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9月20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贾某某等3人涉恶案件,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被告人家属共计8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与贾某某、贾某某自2010年以来,在灵台县什字镇街道横行乡里,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坏、占用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宗族恶势力。经灵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