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的家暴也应是“家暴”

26.11.2014  17:05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必须看到,现实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男女,或者因为奉行不婚主义,或者因为年龄问题,或者因为其他某种原因,在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却没有去领取一纸结婚证书。甚至,时间久了,不仅周围的人抑或是亲朋好友都意识不到他们尚不属合法婚姻,连他们自己可能也会有所恍惚。而在这样的家庭中,与正常家庭一样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在以同样的方式上演。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明明面临着家暴,既然明明没有一纸结婚证书的约束,为什么不选择主动离开对方,从而避免自己限于家暴的泥潭呢?话虽是这么说,但对于身处其间的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无法做到。这里的“做不到”,未必是因为被家暴的一方处于控制地位或对被施暴人施加了某种威胁,还有可能是因为偶尔或并不频繁、严重的暴力并未能抵消被施暴人对施暴者的爱。这不是在为“虐待狂”和“受虐狂”辩解,而是,爱情毕竟是最复杂的人类情感,很多事情是无法用理性去解释的。

  那么,对于发生在这些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人之间的家庭暴力事件,通过什么方式调整是好呢?按照家暴法意见稿的规定,这显然属于恋爱、同居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进行调整。但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或被别人视作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多年的男女,尤其是已经有了孩子而更像一个家庭的男女来说,这样的调整却有可能将其关系置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

  传统观念中,家庭有“里”、“外”之别,在家庭之“里”,老公给老婆跪下顶多被当“妻管严”一笑而过,但如果在家庭之“外”,这样做却有可能导致别人的耻笑。所以,用反家暴法调整这种特殊家庭的家庭关系,或可挽回两人的关系,但用其他法律,却可能进一步加速连被施暴者都未曾想完全结束的关系破裂。

  这么说并不是为施暴者辩护,因为反家暴法的立法本意也不是为了拆散施暴者的家庭,而是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以达到调节家庭成员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这些特殊的“家庭”虽非建立在婚姻登记基础上的正常家庭,但既然以家庭的名义存在,对于其中的家暴行为还是以反家暴法进行调整为好。

  从社会现实及发展趋势来看,类似家庭的存在有增多的趋势,存在于其中的家暴现象也会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社会在发展,家庭模式在发展,相应的法律调整方式也要发展。况且,很多精神层面的暴力、冷暴力等在这样的家庭中也是存在的,却难以用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这一前提下,所要做的,仅仅是如何对相应的家庭进行认定而已,相信立法者有此智慧。文/张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