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慎用劣迹艺人”是对公序良俗的呵护

18.09.2014  16:12

   作者:龙敏飞

  有关“总局禁止道德有瑕疵艺人作品进黄金档”的消息一直传得沸沸扬扬。而今这只靴子终于落地,有卫视负责人证实,总局已电话通知卫视,“凡是播出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不过该条规定没有以文件形式传达,只是电话传达精神;至于何时执行,也没有明确通知,只是表示“今后”。(9月17日《扬子晚报》)

  总局又有新令——劣迹艺人今后或被封杀。对此,有人支持亦有人反对。支持者认为,明星乃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产生极大的社会效应,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给其戴上紧箍咒是很有必要的;反对者则认为,谁敢说自己没有劣迹?真有劣迹就封杀,那以后就没有影视剧可看了。更何况,我们对艺术家可以要求其德艺双馨,对艺人则没有必要有如此高的要求。客观来说,这样的分析皆有道理,正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不过这就牵涉出一个新的问题,总局要求慎用劣迹艺人,那什么是劣迹艺人呢?这可谓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达成共识的,或许就是黄赌毒属劣迹无疑;而潜规则女演员、人品不好、道德不彰等,似乎也属于“劣迹”,那么要慎用的劣迹艺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标准呢?倘若对劣迹艺人没有设定标准,对其慎用或封杀就无法执行,相关精神自然也就形同虚设了。“劣迹”的确是一个很空的概念,需要总局进一步的阐释与说明。

  客观来说,总局以电话的形式传达精神,而不是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规范,可见总局仍是很谨慎的;而用“慎用”也非“封杀”一词,可见其也是留有余地的,即不想一棍子打死一群艺人,也会给其改过自新、东山再起的机会。其实,总局与其这样态度暧昧,还不如更加明朗一些,以文件的形式直接进行约束,设定“劣迹艺人”的标准,同时设定各大电视台“慎用”的时间期限。设定更加明确的标准,或许更能发挥制度善意。

  对于“封杀艺人”,一个常用的逻辑是,现在出事的官员都能火速复出,为什么连一个艺人都不放过呢?娱乐圈需要“大扫除”,但也应欢迎改过自新的艺人。以吸毒为例,《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吸毒如此,其他劣迹亦然。但是,措辞是“戒毒人员”,可见是改过自新的吸毒人,而不是刚刚吸毒被抓的人。同样,对于改过自新的劣迹艺人,也需要开一扇制度后门,如此才更加公平,也更能令人信服。

  很多人都认为,艺人的劣迹有法律法规管着,再次进行惩戒有“法外私刑”之嫌,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却是站不住脚的。毕竟,法理之外更有公序良俗,那行业自治、道德约束等,并不是“法外私刑”,不过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呵护罢了。假若我们没有必要的行业自治,明星吸毒、嫖娼后立马出现在荧幕,多少有点“以丑闻刷名气”的嫌疑,若为影视剧造势了,其后续的负面影响及其带来的模仿效应,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就此来说,总局建议“慎用劣迹艺人”,大体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在如今这个时代,艺人比大师更容易成为全民偶像,为了让大众的审美回归正确的方向,“慎用劣迹艺人”是一种及时的提醒与督促,而要完全回归正轨,任务仍然任重而道远。(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