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型救助可直接发放现金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方式有两种: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两类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急难型救助可先行救助、后置审批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支出型救助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