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简称“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徽县投资发展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三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领域的项目,都准许和欢迎所有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经营。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深加工高附加值、环保型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
(三)生物制药、中药材种植及初加工等生物产业项目;
(四)核桃、三蒜、西瓜、烤烟、蚕桑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和专业市场建设经营项目,时令蔬菜、畜牧水产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生态和旅游观光农业项目;
(五)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项目;
(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重组并购、提等升级,尾矿的回收利用和综合治理项目;
(七)矿产、水电、城镇建设用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项目;
(八)商贸、物流、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九)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十)以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经营、旅游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星级宾馆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为主的旅游业项目;
(十一)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以及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二)文化、教育、卫生、老龄、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开发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政策
(一)经营性项目所需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有偿使用的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项目,凡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县列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从年度供地计划指标中解决,优先上报审批。
(三)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期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按照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时限,按时或提前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按该宗土地上缴出让金的10%予以优惠,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五)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和赠予,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延长。
第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投资者均可以享受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西部大开发以及其他规定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蔬菜、谷类、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牲畜家禽饲养;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我县投资3000万元(工业集中区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由县财政在企业支付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比例视项目的投资额度和性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二)对在本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县财政在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县部分中,返还40%,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
(三)来我县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的地方财力留县部分的50%给予返还。
(四)按照徽县旅游规划,投资旅游及配套服务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建成后在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中,由县财政按前五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五)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