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公开宣判钟德跃合同诈骗一案 宣告钟德跃无罪

06.04.2016  12:34

  中国兰州网4月6日消息 4月1日上午9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钟德跃合同诈骗一案,宣告钟德跃无罪。

  2011年4月,钟德跃经甘肃富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副总经理李新红妻弟马民的介绍,与富康公司负责人商谈富康公司“天下珍宝第一馆”“天下太岁第一馆”等三个展馆的设计、施工事宜。钟德跃以香港华原公司名义与富康公司签订了三个展馆的《展示设计合同》,同时富康公司承诺该设计合同的施工由香港华原公司进行,钟德跃为概念与初步设计的总设计师,西班牙人“乃西”为设计总监,合同价款为59万元。后钟德跃与“乃西”又以香港华原公司名义与富康公司签订了《展示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原来的“三馆”改为“两馆”,将设计合同价款确定为40万元,并对部分条款做了变更。同日双方签订了《展示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7月16日,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设计、施工过程中,从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6月28日,富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先后四次支付给钟德跃设计、施工费用共计336万元。双方因工程部分项目变更费用由谁承担多次发生纠纷。

  2011年7月25日,钟德跃以富康公司对变更部分不增加费用为由,单方停工并撤走施工人员,将为施工购买的29万元AV设备运至深圳市一搬家公司存放。

  富康公司于同年8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2月24日钟德跃被公安机关控制,“乃西”已经离境。

  一审法院认为,钟德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判决,判处钟德跃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钟德跃不服,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判决,以钟德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追缴违法所得。钟德跃仍不服,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钟德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了设计和施工,富康公司根据约定支付了设计费和部分施工费,虽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但表明钟德跃依据约定在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工程变更项目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而引起,双方多次交涉不能达成一致后,钟德跃单方停工并将施工材料运离酒泉,撤离酒泉前又申请酒泉诚信公证处对富康公司“两馆”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状况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以富康公司违约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说明钟德跃欲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与富康公司之间的纠纷;钟德跃停工离开酒泉后,并未变更联系方式及住所,在与富康公司电话沟通中,钟德跃坚持不增加费用就不恢复施工,表明钟德跃并无隐匿财产或者潜逃的行为;钟德跃获得的工程款是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也是富康公司同意支付的,且取得工程款用于设计、施工,并未作其他非法用途,钟德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展示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不含出图盖章费用,如需具资质的设计院出图章,出图费另计”,表明钟德跃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示自己或香港华原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富康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展示设计合同》和《展示设计合同补充说明》证明,深圳巴洛克公司系香港华原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深圳巴洛克公司仅是代替香港华原公司收款,并不是实际的设计人;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价款20%”“乙方完成工程量20%,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价款40%”“全部完成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价款30%”。钟德跃获得工程款是依合同约定取得,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工程款。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钟德跃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宣告钟德跃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