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议

13.08.2014  05:05

    “醉死酒场”算因公牺牲有几宗“”?

    今年初,安徽祁门县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在一次“工作晚餐”喝酒时身亡,祁门县公安局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并与朱璘亲属签订一次性补偿130万元的协议。但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中止付款。

    @李振忠:一起典型的公款“喝酒死”事件,最终演绎为一场警方与当事人家属的赔偿官司,那么,又是谁刻意掩盖了“公款喝酒死”、“公款赔偿”这个严酷的事实?毕竟,起于“公款酒”,止于“公款赔偿”,最终买单者为纳税人。纳税人被“因公牺牲”的幌子买了三个冤单,“公款酒”之冤单,赔偿款之冤单,还有法律责任之冤单,应当承担“劝酒死”之法律责任的宴请方及其他责任人,在“因公牺牲”的幌子之下也逃避了应负的法律责任。

    赔本“弃房断供”投机炒房咎由自取

    今年以来楼市步入“熊市”,各地房价出现下降,受此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弃房断供”现象。浙江、江苏、福建等地都有业主因“无力还款”被银行起诉的案例。

    @江德斌:“弃房断供”并非业主的冲动之举,虽然个人信用会因违约而受到影响,但好过被沉重债务拖累未来生活,避免成为债务的牺牲品。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里,只要是借贷行为,就必然存在违约风险。而且,违约也是一种纠错行为,对投资失误及时了结,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债务违约也是一个警示信号,部分风险性较大的借贷行为,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主动刺破泡沫,控制风险进一步蔓延。各方需要警惕断供对社会经济的冲击,注意控制债务风险,避免整体房贷质量恶化。同时,也不要被“弃房断供”吓倒,正确认识债务违约的两面性,容忍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利用市场自主调整来教育投资者,提高对风险的把控能力。